2024年5月22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家庄高新区某校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无食品留样、食品贮存设备无清理、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十六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