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高新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的通告

2024年5月22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家庄高新区某校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无食品留样、食品贮存设备无清理、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十六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